關於簽訂新《勞動合同》與《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 目前現狀
公司新《勞動合同》與《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於2012年3月1日正式評審通過,依據公司
要求,應當自批准之日起與新進員工簽訂或與合同到期員工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保密、競
業限制協議》。
二、 兩者區別
新《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與已廢除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存在以下區別:
區別一:
舊協議——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
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但不合法規)。
新協議——作為對乙方承擔上述保密義務的對價,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保密津貼金額為
元/月,具體支付方式為:同每月工資一併發放。
區別二:
舊協議——無相關條款(如有必要在離職當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規定)
新協議——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限,該期限為2年。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應當按照競
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金額為元(乙方離職前十二個月
的平均月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津貼、福利等]的70%)。
區別三:
舊協議——無相關條款(如有必要在離職當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規定)
新協議——8.1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三、 存在問題:
根據新批准的《勞動合同》與《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簽訂時如果不約定以上三項內容的,
本限制協議失效。但是一旦簽訂的話,目前還沒有相應的薪酬結構體系來遵循,故無法簽訂此《保
密、競業限制協議》。
四、 建議:
1、設定保密津貼,建議(藉助調薪時機調整保密津貼):
部門負責人:
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20﹪
非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15﹪
部門主管:
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25﹪
非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20﹪
部門專員:
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30﹪
非技術部門基本工資的25﹪
2、簽訂新版《勞動合同》時,建議使用原版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限制協議》;
人力資源部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