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使公司車輛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範圍
公司轎車、貨車、客車等之適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及保險事項、年檢,均適用本辦法。
1.3. 權責單位
(1)管理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1.4. 本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配備專車,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2. 車輛管理辦法
2.1. 車輛購置
(1)購置各類著量以堅固耐用、省**合理為原則。
(2)車輛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管理部提出報廢,並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管理部主管確認,並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指定專人選購。
2.2. 車輛使用
(1)每輛車由管理部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公司司機不得駕駛公司車輛。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若載有物品,需隨附物品放行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管理部統一排程(填寫《派車單》)。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用車。
(3)公務車輛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派車人應登記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
(4)車輛使用前應對車輛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備管理部一同處理。
(5)公務車輛不得作非公務事務用。
(6)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公司(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於指定位置,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之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7)公務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2.3. 保養
(1)各類車輛由管理部安排專人每週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鏽.
(2)車輛各項零件裝置之保養,由該車輛駕駛人負責,須保持完整並注意是否被損。
2.4. 修理
(1)凡公司車輛,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管理部主管報備核准,由該車輛司機送公司指定維修廠維修。
(2) 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備管理部主管核准。
(3)由於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車輛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2.5. 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准後領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2.6. 事故處理
(1)公司各類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拒力造成之罰款由公司負責。
(2)車輛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並即刻與公司部門主管聯絡,公司部門主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後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4)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公司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2.7. 保險、年檢
(1)本公司各類車輛之投保作業統一由管理部負責。
(2)車輛年度檢驗應由管理部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3. 附件
[附件] bc03-1 《車輛使用申請單》
[附件] bc03-2 《車輛行駛記錄》
[附件] bc03-1
車輛使用申請單
日期 經理課長司機:
[附件] bc03-2
車輛行駛記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