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福建新華都慈善**會負責公佈招募志願者的資訊,組織實施對申請者的審查和考核,並最終確定招募的志願者名單。
第九條志願者一經錄用並順利完成志願服務,福建新華都慈善**會將向其頒發“福建新華都慈善**會志願者證書”。
第十條志願者在專案結束後可自願退出志願服務。專案進行過程中,志願者欲終止志願服務時,需向福建新華都慈善**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志願者的管理與培訓
第十一條福建新華都慈善**會負責對志願者進行管理並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志願者的管理
(一)福建新華都慈善**會建立志願者人才資訊庫,實行分類管理;
(二)如實記錄志願者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工作內容並備案;
(三)對違反福建新華都慈善**會相關規定的志願者,**會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願者資格的措施。
第十三條志願者的培訓
(一)福建新華都慈善**會對其進行崗前的工作說明和基本技能培訓;
(二)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由專案人員進行培訓、輔導;
(三)針對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志願者設計的專業性培訓;
第六章志願者的獎勵
第十四條福建新華都慈善**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願者,採取以下獎勵辦法。
(一)將志願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二)在福建新華都慈善**會**進行宣傳;
(三)為志願者做出實習或推薦鑑定。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修訂由福建新華都慈善**會會負責。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福建新華都慈善**會
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