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勘察
1、目的:對場地內建築地段的穩定性作出評價,併為確定建築總平面佈置、主要建築物地基基礎方案及對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2、要求:
2.1根據擬建建築的高度,結合當地情況確定控制孔深,初步查明該深度範圍地層、構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埋藏條件及土的冰凍深度。
2.2查明場地不良地質現象的成因、分佈範圍、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
2.3對設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地區應判斷場地類別和岩土**穩定性。
2.4初步查明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應調查地下水的型別、補給和排洩條件,實測地下水位,初步判定其變化幅度及對基礎的侵蝕性。
2.5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此項工作由勘察人收集,費用另計。也可由甲方收集,併入初勘資料,以利佈置建築物時迴避。
2.6鎖定初勘孔位座標,如詳勘時能利用可節省鑽探。
二、 詳細勘察:
1、目的:對建築地基作出工程地質評價,併為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與加固、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質資料。
2、給勘察人提供的資料:
2.1附有座標及地形的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2.2各建築物的地面整平標高、上部結構特點及地下設施情況等。
2.3可能採取的基礎形式、尺寸、埋置深度、總荷載或基礎底面應力,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礎設計和施工方案。
2.4勘探點的佈置(注意數量多少、孔深影響勘探費用)。
以上4條,應由設計院結構專業設計人與甲方共同協商提供,有些地方設計院要求又是必備條件。
3、詳勘要求:
3.1查明建築物範圍內地層結構、岩石和土的物理和力學性質。
3.2對地基的穩定性及地基承載力作出評價。
3.3提供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程所需要的指標及資料。
3.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侵蝕性。必要時,尚應查明地層的滲透性、地下水的變化幅度及規律。
3.5實際完成的勘探點(鑽孔)位要按比例畫在座標圖上,以防建築物位置時無法對應。
3.6地質報告要提供勘察執行的規範、標準及依據。
三、 審查地質資料注意事項: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內容應與工程地質勘察階段相適應。
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 工程名稱、概況:
2、 場地位置。
3、 地形地物概述。
4、 勘察手段與完成的工作量。
5、 地層土質概述。包括地層土的類別名稱,厚度和均勻性,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等,並附有勘探點與建築物平面配置圖及地層剖面圖、鑽孔柱狀圖。
6、 土工試驗成果表和其它一些相關圖表。
7、 地基土的分析與評價。
8、 結論與建議。內容包括:
8.1關於天然地基及人工地基:地基型別,基礎埋置深度,持力層土質,地基承載力,對基礎及上部結構設計要求,關於施工排水問題,關於基槽處理問題。